

为打好安全生产巩固提升仗,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强化其警示教育震慑作用,有效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达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现将汉寿县林业局办理的2起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予以公开。
【基本案情】经依法查明,胡某某于2026年4月,在汉寿县某村修建厂房,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构成违法。
【法律依据及处罚】胡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于2026年7月6日已依法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基本案情】邓某某于2026年7月16日,擅自在汉寿县某山林地上野外用火的行为,涉嫌违法。
【法律依据及处罚】《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防火期内,禁止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已立案查处。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来 源:汉寿县林业局
编 辑:梅 佳
一 审:朱自刚
二 审:郭政达
三 审:张智峰
责编:梅佳
来源:汉寿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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